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可玩性食品适用玩具安全标准 行业红线明确

安全监管 | 发布:2026-09-25T01:00:03.000Z | 更新:2026-09-25T01:00:03.542Z | 作者:母婴在线

202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批儿童产品安全典型案例,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关于可玩性食品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一起针筒凝胶糖果导致9岁儿童窒息死亡的悲剧案例,最高法明确:可玩性食品既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也适用玩具安全标准。这一司法裁定为跨界儿童产品的安全监管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1 针筒糖果致死事件始末

在一起令人心痛的真实案例中,一名9岁的小学生在拆装、注水把玩一款针筒凝胶糖果时,产品小型封堵配件意外脱落,被孩子不慎吸入口中导致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款在小学生们中间走红的零食,凭借仿真针筒的新奇造型和可玩可食的特点备受追捧,却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1.1 产品定性的致命偏差

调查发现,这款针筒糖果属于典型的儿童玩乐产品,受众以低龄未成年人为主,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品类时,将其归类为普通食品。这意味着产品仅需满足食品生产规范,而没有遵守儿童玩具安全标准——没有经过玩具专项安全检测,也没有针对孩童易误吞的特点做结构改良和专属安全提醒。

1.2 品类模糊地带的安全真空

这一悲剧揭示了当前儿童产品监管中一个关键问题:当产品同时具有食品和玩具属性时,如果仅按食品标准进行监管,就会在物理安全(如小零件风险、结构强度等)方面形成安全真空。食品的安全生产规范主要关注微生物、化学污染物等指标,不会对产品的小零件脱落风险、锐利边缘等进行检测——而这些恰恰是儿童在"玩"的过程中最容易遭遇的伤害来源。

2 最高法裁判要旨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在解读该案例时明确表示:对于可玩性食品,既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也适用玩具安全标准。这一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1 双重标准适用的法律逻辑

从法律逻辑上看,可玩性食品具有双重属性。在食品属性上,它需要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产品本身的化学成分安全、微生物指标合格。在玩具属性上,它需要满足GB 6675《玩具安全》系列标准,确保产品在可预见的合理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儿童造成物理伤害。两个标准体系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2.2 对企业合规的明确指引

蔡金芳表示,这一案例的发布一方面可以指导各地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震慑作用,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对于生产跨界儿童产品的企业而言,不能简单地将产品归入某一品类来规避更严格的安全标准。

3 儿童产品新业态的系统性治理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薛军指出,针筒糖果事件揭示的不仅是单一产品缺陷,更是当下儿童玩具新业态的结构性治理难题。

3.1 生产端的结构性风险

儿童玩具整体生产门槛较低,前期投入不大,大量小规模小作坊进入市场。传统正规品牌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而小作坊和小微厂商往往缺乏合规意识,一味追逐流量和利润,漠视产品质量与安全。以"泥趣多"起泡胶为例,该产品存在无证生产、伪造厂名厂址、缺失安全警示等多项违法行为。

3.2 流通渠道的碎片化挑战

短视频带货、社交电商平台、校园周边小店、流动摊贩形成了复杂的流通网络。这些经营场所准入门槛低,货品更新速度快,监管部门难以实现常态化全覆盖排查。网络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变了儿童玩具的流通模式,让风险管控难度持续上升。

3.3 消费者认知的安全短板

多数家长在选购儿童产品时,更看重外观、热度与价格,对跨界产品的双重安全标准、产品资质、风险提示等了解甚少。孩子们在玩耍时的啃咬、拆装等习惯,在面对非标产品时极易诱发窒息、皮肤损伤等伤害。消费者安全认知的不足,客观上放大了产品本身的安全风险。

4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这一条款为儿童产品的安全监管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4.1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无论消费业态和产品形态如何创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始终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在儿童产品安全领域,当商业利益与儿童安全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优先保障儿童安全。

4.2 多方共治的治理路径

薛军教授建议,儿童玩具新型风险的治理需要多方共治。生产企业需要增强合规意识,从产品设计源头消除安全隐患;流通渠道需要承担更严格的审核责任,把好产品准入关;监管部门需要创新监管方式,适应新业态的发展特点;家长需要提升安全认知,科学选购儿童产品。

5 常见问题解答

5.1 FAQ一:什么是可玩性食品?

可玩性食品是指既有食品属性又有玩具功能的儿童产品,如造型糖果、仿真针筒糖果、可拼装食品等。这类产品既可以食用,又具有玩耍功能,深受儿童喜爱。

5.2 FAQ二:最高法对可玩性食品的法律适用做出了什么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于可玩性食品,既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也适用玩具安全标准。生产企业不能仅按食品标准进行生产,还需要同时满足玩具安全标准中对物理安全的要求。

5.3 FAQ三:针筒糖果事件的悲剧原因是什么?

悲剧的核心原因是产品被归类为普通食品而非玩具,因此未遵守玩具安全标准中对小零件脱落风险的要求。产品的小型封堵配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脱落,导致儿童窒息死亡。

5.4 FAQ四:家长如何识别跨界儿童产品的安全风险?

家长应关注产品是否同时标注了食品安全标准和玩具安全标准;查看产品是否有3C认证标志;仔细阅读安全警示和适用年龄标注;避免购买小零件易脱落的食品玩具组合产品。

5.5 FAQ五:生产企业需要如何应对跨界儿童产品的合规要求?

生产企业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同时满足食品安全标准和玩具安全标准。即使产品申报为食品,只要具有玩具功能或面向儿童群体,就需要按照GB 6675等玩具安全标准进行物理安全检测。

信息来源:中国城市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人民网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1 产品定性的致命偏差

调查发现,这款针筒糖果属于典型的儿童玩乐产品,受众以低龄未成年人为主,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品类时,将其归类为普通食品。这意味着产品仅需满足食品生产规范,而没有遵守儿童玩具安全标准——没有经过玩具专项安全检测,也没有针对孩童易误吞的特点做结构改良和专属安全提醒。 1.2 品类模糊地带的安全真空</h3

2 品类模糊地带的安全真空

这一悲剧揭示了当前儿童产品监管中一个关键问题:当产品同时具有食品和玩具属性时,如果仅按食品标准进行监管,就会在物理安全(如小零件风险、结构强度等)方面形成安全真空。食品的安全生产规范主要关注微生物、化学污染物等指标,不会对产品的小零件脱落风险、锐利边缘等进行检测——而这些恰恰是儿童在"玩"的过程中最容易遭遇的伤害来源。 2 最高法裁判要旨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在解读该案例时明确表示:对于可玩性食品,既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也适用玩具安全标准。这一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1 双重标准适用的法律逻辑</h3

1 双重标准适用的法律逻辑

从法律逻辑上看,可玩性食品具有双重属性。在食品属性上,它需要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产品本身的化学成分安全、微生物指标合格。在玩具属性上,它需要满足GB 6675《玩具安全》系列标准,确保产品在可预见的合理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儿童造成物理伤害。两个标准体系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2.2 对企业合规的明确指引</h3

2 对企业合规的明确指引

蔡金芳表示,这一案例的发布一方面可以指导各地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震慑作用,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对于生产跨界儿童产品的企业而言,不能简单地将产品归入某一品类来规避更严格的安全标准。 3 儿童产品新业态的系统性治理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薛军指出,针筒糖果事件揭示的不仅是单一产品缺陷,更是当下儿童玩具新业态的结构性治理难题。 3.1 生产端的结构性风险</h3

1 生产端的结构性风险

儿童玩具整体生产门槛较低,前期投入不大,大量小规模小作坊进入市场。传统正规品牌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而小作坊和小微厂商往往缺乏合规意识,一味追逐流量和利润,漠视产品质量与安全。以"泥趣多"起泡胶为例,该产品存在无证生产、伪造厂名厂址、缺失安全警示等多项违法行为。 3.2 流通渠道的碎片化挑战</h3

2 流通渠道的碎片化挑战

短视频带货、社交电商平台、校园周边小店、流动摊贩形成了复杂的流通网络。这些经营场所准入门槛低,货品更新速度快,监管部门难以实现常态化全覆盖排查。网络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变了儿童玩具的流通模式,让风险管控难度持续上升。 3.3 消费者认知的安全短板</h3

3 消费者认知的安全短板

多数家长在选购儿童产品时,更看重外观、热度与价格,对跨界产品的双重安全标准、产品资质、风险提示等了解甚少。孩子们在玩耍时的啃咬、拆装等习惯,在面对非标产品时极易诱发窒息、皮肤损伤等伤害。消费者安全认知的不足,客观上放大了产品本身的安全风险。 4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这一条款为儿童产品的安全监管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4.1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h3

1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无论消费业态和产品形态如何创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始终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在儿童产品安全领域,当商业利益与儿童安全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优先保障儿童安全。 4.2 多方共治的治理路径</h3